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4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4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4721號聲請人 李建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權澤張炎生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本件是否對「張炎生」聲請本票裁定?因臺端於當事人欄內載明張炎生為「保人」,本院無法確認其是否負連帶給付之責。如欲對張炎生請求連帶給付之責,應具狀更正其為「相對人」,並陳報其地址。請提出相對人張炎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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