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7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文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前因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法院判刑確定,而首先判決確定日係民國102年12月19日,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上揭日期之前,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
㈡附表編號1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嘉簡字第141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附表編號2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朴簡字第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附表編號3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嘉簡字第4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原確定判決中關於沒收部分,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應合併執行,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正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書記官柯凱騰附表:受刑人陳志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算一日。│算一日。│├────────┼──────────┼──────────┼──────────┤││││││犯罪日期│102年09月10日│102年08月25日│102年10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署102年度毒偵字第│署102年度毒偵字第│││1029號│1175號│1224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嘉簡字第1414│103年度朴簡字第5號│103年度嘉簡字第41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2年11月25日│103年01月07日│103年01月08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嘉簡字第1414│103年度朴簡字第5號│103年度嘉簡字第41號││判決││號││││├────┼──────────┼──────────┼──────────┤││判決│102年12月19日│103年01月27日│103年01月27日│││確定日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備註│署103年度執字第205號│署103年度執字第676號│署103年度執字第71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