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231號抗告人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兼上列2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法者,抗告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等規定自明。
二、查抗告人不服民國104年1月1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誤為聲明異議,應視為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李慈惠法官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書記官王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