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11號原告 吳鴻良 被告 郭健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05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張菁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冠杰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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