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撤緩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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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撤緩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撤緩字第12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FELICIANOJOHNTRISTANLAFRADEZ
上列被告因撤銷緩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內關於「FELICANOJOH
NTRISTANLAFRADEZ」應更正為「FELICIANOJOHNTRISTANLAFRADEZ」。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內關於「FELICANOJOHNTRISTANLAFRADEZ」係誤寫,應更正為「FELICI
ANOJOHNTRISTANLAFRADEZ」。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玫萱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