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01號附民原告 陳彤 維附民 被告 葉哲魁 上列被告葉哲魁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1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蔡盈貞
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鸝稻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