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91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徐東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柒拾壹萬零肆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拾柒萬柒仟壹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六計算之利息,並按逾期期數每逾期一期即計收新臺幣肆佰元之延遲違約金;㈡新臺幣伍拾玖萬伍仟貳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柒萬壹仟伍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家合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