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7號聲請人 簡如敏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林翠芳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設定義務人及債務人為林翠芳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依本件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本件抵押物之設定義務人及債務人均為林翠芳)。
(二)請具狀釋明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之法律依據(依本件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清償日期為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