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6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勝輝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勝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李勝輝因毒品等罪,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77號刑事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