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796號債權人維納斯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包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魏杏如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補陳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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