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慧芸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五塔標行軍散」伍瓶、「Counterpain藥膏」參條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慧芸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由聲請人以
100年度偵字第2768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五塔標行軍散5瓶、Counterpain藥膏3條,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聲請人100年度偵字第2768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茲扣案之五塔標行軍散5瓶、Counterpain藥膏3條,未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即擅自輸入,係屬藥事法所規定未經許可之禁藥,亦有桃園縣政府衛生局100年9月27日桃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佐,而上開扣案物品為被告所有而供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物品,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2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