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98號原告 鄒麗華
鄒美完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之0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 律師
陳昱成 律師 陳新傑 律師被告 鄒忠義 訴訟代理人 李振祥 律師被告 鄒忠科
鄒彩敏 鄒翠娥 鄒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於被繼承人 鄒忠勳 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後,將前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不動產於原告起訴時之111年2月客觀交易價值,即土地部分,應以土地面積乘以111年之土地公告現值,再乘以被繼承人鄒忠勳所有權利範圍,而合為新臺幣(下同)761萬1,63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為761萬1,633元;另建物部分審以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載,該建物為鋼筋混凝土造、位於層次4之第4層、建物完成日期64年5月、面積98.52平方公尺,依其房屋之構造、屋齡、面積及折舊率計算該房屋於111年2月之現值約為108萬6,002元(參臺北市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網頁資料),此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08萬6,00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69萬7,635元(計算式:761萬1,633元+108萬6,002元=869萬7,6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1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書記官霍薇帆附表:
土地部分:
編號土地坐落地號面積(㎡)111年公告現值(元/㎡)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計算式(新臺幣,下四捨五入)1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104㎡247,558元/㎡1/46,436,508元104×247,558×1/4=6,436,508元2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119㎡237,000元/㎡1/241,175,125元119×237,000×1/24=1,175,125元合計7,611,633元建物部分:
編號建號基地座落建物門牌建物主要建材及房屋層數面積權利範圍1臺北市○○區○○段○○段000○號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4樓鋼筋混泥土造/4層98.52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