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融資融券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六一號
原告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從德
送被告甲○○
送右當事人間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觀諸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至明。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融資融券契約書第十二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陳介源~B法官方彬彬~B法官許辰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熊掌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