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三一八號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參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柒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參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乙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莊玉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許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