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435號

聲請人 陳淑雍 (即 何建德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何建忠何卉庭 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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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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