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435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435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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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