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97號

原告堡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義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竹富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6,6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林宜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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