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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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5號

原告 郭碧蓮

被告 劉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郁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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