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59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大承慈善會法定代理人 李美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藍文婍 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兩造約定相對人須返還溢領慰問金之證明。(如入會申請書等有此約定之相關資料)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