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37號原告 鄭宸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智翔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3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於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應賠償房屋受損之損失新台幣(下同)200萬元、遭竊財物損失8萬元及精神上損害賠償292萬元,以上合計500萬元,惟被告就被訴侵入住宅部分,經判決公訴不受理,另被訴侵入住宅竊盜部分,經判決無罪,有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000號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參,則參諸上揭法條規定,原告就請求遭竊財物損失8萬元及精神上損害賠償292萬元部分(合計300萬元),均應依法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即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揭請求遭竊財物損失及精神上損害賠償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書記官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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