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15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之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1月25日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355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256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因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
9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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