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913號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債務人 吳耀輝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主張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於給付保險金後,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即債務人之請求權,其請求標的金額計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肆佰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尚欠缺債權讓與通知之釋明資料,經本院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聲請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康清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