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89號原告 吳柏毅 訴訟代理人 曾威龍 律師被告 陳及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訴字第45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張育彰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竹君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