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14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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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1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146號原告 官振朝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林翠蓉 訴訟代理人 吳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本院105年度交字第146號行政訴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原記載「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應更正記載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銘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秀子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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