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理賠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4號原告遠太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憲錩 訴訟代理人 莊明仁 以上原告與被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間因請求給付理賠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即確認被告應賠償原告之數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被告應賠償原告之數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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