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博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92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 趙榮凱 告訴被告傷害案件。查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於本院民國103年1月22日準備程序期日,當庭撤回其告訴,有本院103年1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撤回告訴狀各1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頁背面、10頁),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謝婷婷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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