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9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924號聲請人 洪士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書記官李心怡┌────────────────────────────────────────────────────────┐│附表:103年度除字第9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 劉黄元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龍│103年1月20日│50,000元│LSA0000000│││││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