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11號上訴人即原告偉創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耀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勞務中心(原名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參加人皆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建字第1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叁仟叁佰玖拾萬伍仟伍佰叁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拾陸萬伍仟陸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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