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322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林妤臻林月珍
許汨鉉許炯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壹萬參仟陸佰壹拾捌元,及其中貳拾萬肆仟參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妤臻於民國84年12月07日偕 許烔輝 為連帶保證人﹝參證物四﹞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參證物一﹞,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1年03月2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913,618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四條,連帶保證人須負連帶清償責任。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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