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75號聲請人坡心市場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富裕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鍾雪玉 間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始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已就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7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即本院111年度再易字第19號),爰聲請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0324號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執行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提起之本院111年度再易字第19號再審之訴,業經本院認為顯無理由,判決再審之訴駁回在案。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即無必要,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馬傲霜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