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7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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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796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務人 高紀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參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14533元(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