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282號
原 告 張淑閨
被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