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66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羅芯怡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繼承相關資料(被繼承人 羅登勇 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
㈡請提出債務人羅芯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