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8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美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速偵字第44號),本院北港簡易庭認為應依通常程序審理(簡易庭案號:106年度港交簡字第21號),移送本院普通庭,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美玲於民國106年1月7日中午12時許,在雲林縣○○鄉○○村○○路○○號住處內,飲用高粱酒
3、4杯後,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次(8)日凌晨1時30分許,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上。嗣於同日凌晨2時43分許,其途經雲林縣○○鎮○○里○○00號前時,因未戴安全帽為警攔查,並經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9毫克。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業於106年3月18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1張、雲林縣口湖鄉戶政事務所106年4月7日雲口戶字第1060000550號函送之死亡登記申請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基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