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948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代理人 張能軒 債務人 徐武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2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逾期違約金│├────┬─────┬─────┬───────────────────┤│期間│應繳租期限│應繳租金│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新臺幣)││├────┼─────┼─────┼───────────────────┤│民國101│民國102年│144元│自民國102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1月至│3月31日││一個月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12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民國102│民國103年│144元│自民國10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1月至│3月31日││一個月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12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民國103│民國104年│144元│自民國104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1月至│3月31日││一個月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12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民國104│民國105年│144元│自民國105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1月至│3月31日││一個月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12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民國105│民國106年│144元│自民國106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1月至│3月31日││一個月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12月│││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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