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歸還保管物品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259號原告鑫旺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玲蘭 訴訟代理人 林國文 被告 張志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歸還保管物品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已於
105年8月1日對原告為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林翠茹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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