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246號原告 賴增銓 被告 王富盛
李輝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4日以105年度補字第1840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7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書記官郭祐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