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256號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被告 李奇翰 即威盛廣告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萬98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1,885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5年7月21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