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14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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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1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146號債權人 呂文琪 債權人 劉宇振 債權人 康家豪 債權人 雷王瑞 債務人寶島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官振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呂文琪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宇振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伍佰肆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康家豪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參佰壹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雷王瑞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參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 司促 字第 15146 號其他文書(106.07.27)【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 桃勞小 字第 35 號(106.09.18)[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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