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原告 鍾子龍 被告 王宏暘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9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施君蓉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