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79號原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郭珍妮 被告 許智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因被告具狀表示不願拋棄就審權,亦未委任訴訟代理人,而須提解被告到庭,依本院民事事件非轄區內提解費用徵收標準表所示,原告應預繳當日借提、解還金額新臺幣1,5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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