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45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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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4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8452號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務人 葉敏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捌萬叁仟柒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8452號│├──┬───────────┬────────────┬───────────┤│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1│8,668元│95年4月10日│五│├──┼───────────┼────────────┼───────────┤│2│572,528元│95年4月10日│五│├──┼───────────┼────────────┼───────────┤│3│354,760元│95年4月10日│五│├──┼───────────┼────────────┼───────────┤│4│60,852元│95年4月10日│五│├──┼───────────┼────────────┼───────────┤│5│104,840元│95年4月10日│五│├──┼───────────┼────────────┼───────────┤│6│329,184元│95年3月24日│五│├──┼───────────┼────────────┼───────────┤│7│137,051元│95年3月24日│五│├──┼───────────┼────────────┼───────────┤│8│115,897元│95年3月24日│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