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小上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小上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小上字第27號上訴人 侯炎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基小字第1519號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本院110年度基小字第15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4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10年10月28日以110年度救字第34號裁定駁回,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淑
法官林淑鳳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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