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850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聲請狀內容所示,其債務人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伍萬元整,與其附表中請求計算利息之本金不符,請釋明其利息滾入原本之請求依據為何,若無請求依據,請具狀更正請求金額及利息,並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繕本3份,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