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2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289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柒拾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