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76號原告國閎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一奇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福建省連江縣東引鄉樂華村29號,並非本院轄區,有內政部戶政司94年3月29日內戶司字第0940002145號函附卷可稽。又原告所主張為被告興建完成之「老爺大飯店整建工程」,工程地點係坐落於福建省連江縣東引鄉樂華村29–33號,有兩造所訂合約書影本1份在卷可憑,是本院亦無由因此取得管轄權。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
書記官李家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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