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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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四九五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張秀蓮
送達代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參萬元,應繳裁判費陸仟捌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捌佰叁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石有為以上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法院書記官黃棟楠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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