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0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08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4088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信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以本金新臺幣311,371元計算利息之依據?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