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9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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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959號原告 古子易被 告 蔡仁豪
王奕淞
蔣凱圳
王瑞裕
鄭文琦 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111年度原訴字第1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江健鋒法官彭國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宇萱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