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9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9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鈺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四八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貳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四八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