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字第190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佳樺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欄人內關於出生日期「民國60年8月2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60年10月12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有關被告出生日期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